中学招投标现单价3600元插线板:采购价虚高为何涉嫌犯罪?

中学招投标现单价3600元插线板:采购价虚高为何涉嫌犯罪?

2月27日,安徽当涂县多名网友发帖称,“当涂某中学一项中标金额488万元的采购项目中,出现了单价3600元的插线板和单价4000元的单灯控制器,两项总价19万元,采购疑似存在成本虚高、萝卜招标。”

媒体记者从两款产品的厂家得到报价,上述同款产品单价均为200多元,插线板厂家销售员还称可以帮忙“虚报成本”。当涂中学校办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已在调查此事,具体情况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回复。当涂县委宣传部外宣科工作人员则表示,“分管领导出差联系不上,无法回答这一问题。”

此事一出,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群嘲模式——

中学招投标现单价3600元插线板:采购价虚高为何涉嫌犯罪?

除了网友现身说法揭露某些地方采购的价格虚高,给了一些人腐败的可乘之机外,还有网友“支招”:“这种市场价格很透明的产品报价不能太高,智慧图书馆单价可以加上去,那些东西不好比价”,实际上,评论区这样一说,只能令审计、司法部门找到堵漏的灵感。更有甚者嘲讽道:“贵有贵的道理,这你就不懂了吧, 里面不是用的不是普通的黄铜, 用的是24K纯金的,表面喷涂稀有贵金属,而且这贵金属还是来至距离地球300万光年的M78星云奥特曼故乡的陨石提炼出来的,外面的塑料壳也是工人纯手工打磨的独家限量版”……

中学招投标现单价3600元插线板:采购价虚高为何涉嫌犯罪?

实际上,据记者和涉事供应商联系时,客服人员称这款插座不单独标价销售,是向客户提供物联网系统服务时,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厂家一名销售员向记者推销物联网系统时表示,这款插座“200多块一个”,并多次暗示记者可以虚报成本作为“好处费”,“比如我们的系统平台本来是一体的,可以拆分成不同部分分别算价格,把你的收益给你开高一点。我们不直接面对客户,给你的价格和给客户的价格肯定不一样,你自行去报账就行。”

可见,这种“黑灰采购”背后是多少人因此而“肥”,以致有了“私人订制”服务。

不过,虚报高价格采购以侵吞他人或公众财产,同样违法,甚至可能触犯刑律。

中学招投标现单价3600元插线板:采购价虚高为何涉嫌犯罪?

首先,在本案中,由于涉嫌虚高价格采购的主体是当涂某公办中学的管理人员,属于“广义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使用的采购款是纳税人拨给学校的款项,因此,对该行为的评价是“损公肥私,涉嫌贪污罪”。一经发现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其次,如果是私营企业、团体经办人虚报价格、截留物料采购款呢?同样可能触犯刑律。湖南某地2021年的一个案例就很有可参考性。

中学招投标现单价3600元插线板:采购价虚高为何涉嫌犯罪?

祝某敏2018年7月入职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在该公司江西省区担任调度主管、仓库负责人、物流部长等职务。2020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祝某敏利用担任江西省区B2C物流管理部部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周某香及罗某(已另案处理)、王某1、谢某财物,为被告人周某香及罗某、王某1、谢某谋取利益。

经核查,被告人祝某敏收受罗某人民币5.3万元,收受王某1人民币1.2万元、某品牌香烟2条,收受谢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告人祝某敏干股,被告人祝某敏通过分红从被告人周某香处收受了钱款92.9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香通过分红获利人民币约80万元。被告人祝某敏合计收受钱款101.45万余元、某品牌香烟2条

被告人祝某敏将上述犯罪所得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南昌市房屋一处,支付了首付款40余万元,户名登记为邱某(系被告人祝某敏女友);另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宝马X5汽车一辆,支付了首付款、税费等费用约40万元,户名登记为邱某。

案发后,江西南昌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祝某敏、周某香等人,尔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扣押在案被告人祝某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祝某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四万四千五百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被告人周某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里涉及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

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而私营单位经办人虚高价格采购产品或服务,目的无非是将股东或所有人的财产侵占,中饱私囊,需要“配合”的就是供应商相关人士,被侵占的财产是股东或者所有人的,所以这背后没有供应商人士的“配合”是不可能的,供应商人士配合,才使得采购经办人能够将资金中饱私囊,也才能令“订单”能够到手,这里就构成了供应商行贿、经办人受贿的法律事实,因此,上述法条的意义就在于此。

由此可见,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老祖宗的古训是多么正确,人只有行得正、走得直,才能避免身陷囹圄,悔之晚矣!所以打着采购主意侵占他人或公众财产的人,要当心了!

views